学校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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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y9728见好就收章程

2021年修订核准稿)


序  言


疆艺术学院是西北地区一所办学历史悠久、地域特点显著、专业特色鲜明的综合性高等艺术院校。学校的前身是1958年成立的新疆艺术学校。1960年升格为yy9728见好就收。1962年,为响应中央调整国民经济的八字方针,又调整为新疆艺术学校。经原国家教育委员会1987年批准恢复成立yy9728见好就收。

学校发扬“团结、勤奋、敬业、尚美”的优良传统,坚持立足新疆,面向全国,服务“一带一路”建设,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文化艺术繁荣兴盛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力争将学校建设成为“特色鲜明、优势突出、国内知名、面向世界”的高水平应用型艺术大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维护师生合法权益,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yy9728见好就收,简称为“新艺”,英译为Xinjiang Arts University。学校法定住所地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团结路734号。学校网址:。学校可根据办学资源分布,按照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经举办者和主管部门批准设立、调整校区和校址。

第三条  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院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学校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紧紧围绕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科学引导师生正确认识和对待宗教问题,坚决抵御和防范“三股势力”渗透,积极服务区域安全稳定工作和经济文化发展需求。

学校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文艺方针,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和艺术人才培养规律,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职能,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履行文化润疆职责使命,努力培养人文底蕴深厚、创新意识突出、专业基础扎实,具有社会责任、国际视野的应用型人才。

学校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借鉴和吸收人类优秀文明成果,推动文化传承创新,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化。

第五条  学校根据国家需要和办学实际,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保持适度的办学规模。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涵盖艺术学、文学、管理学、教育学等学科门类。

第六条  学校为全日制普通高等艺术院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适当开展适应社会需要的其他类型教育。学校的学历教育以本科教育为主,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稳步发展艺术职业教育、成人继续教育和留学生教育。学校根据实际需要,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和调整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学分制。

第七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坚持以师生为本,紧紧依靠广大师生员工,实行党务公开、院务公开和信息公开,依法接受监督,推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八条  学校的举办者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

第九条  学校的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的领导和监督,举办者和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学校进行监管,尊重和保障学校的独立事业法人地位和办学自主权,促进学校各方面事业科学发展。

第十条  举办者的权利

(一)指导学校确立办学方向和制定发展规划;

(二)监督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学校主要负责人和其他必须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

(四)考核和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五)调整和配置给学校的教育资源,制定经费拨款标准和使用办法;

(六)支持学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自主办学,纠正学校违反本章程的行为;

(七)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举办者的义务

(一)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自主办学,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学校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学校提供稳定增长的办学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办学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学校发展;

(四)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学校的权利

(一)根据社会需求、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和学校办学条件,制定招生方案,调节专业招生比例;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开展学科、专业、课程、教材和教学设施建设;

(二)根据学校发展的实际需要,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教学、科研、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依法自主决定人员配备;依法自主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分配;

(三)按照国家规定依法颁发学业证书、授予学位;

(四)依法自主开展与境内外政府、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五)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资产、国家及地方政府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以及其他由学校合法占有和使用的资产;

(六)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学校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

(二)科学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文艺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接受举办者和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院内民主监督及社会监督,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四)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采取措施积极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六)依法保护学校的资产不流失,不被侵占和破坏;

(七)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合理使用、严格管理各项经费;

(八)依法公开学校信息,保障师生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九)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校的组织机构


第一节  学校治理结构

第十四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中国共产党章程》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事项,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十五条  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yy9728见好就收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学校党委对中国共产党yy9728见好就收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中国共产党yy9728见好就收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中国共产党yy9728见好就收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

第十六条  学校党委对学校各项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具体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重要指示精神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强化反分裂反渗透教育,纯洁教师队伍,净化校园环境,从严把好学校教材建设和教材选用的政治审查关,做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学工作,切实管好育人阵地。

(三)研究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制度。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研究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和各种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研究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管理和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的培养与建设。研究决定学校各类评优表彰、人员调入调出、因公出国(境)进修、考察访问等事宜。

(六)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加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加强学校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坚持以美育人、以文化人,提高学生审美和人文素养,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八)加强对学校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九)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十)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关工委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一)研究决定其他涉及学校安全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  党委常委会是党委对学校重大方针政策及党政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进行集体讨论、研究决策的议事决策机构,是实行民主科学决策的重要议事形式,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进行决策,按照学校党委常委会议事规则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党委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以下事项:

(一)学校党的建设工作重要事项。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重要会议精神及决策部署,结合学校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意见措施;加强党的政治建设、党建工作规划计划、文明校园建设、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师德师风建设工作、意识形态工作、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巡察工作等重要事项;加强对群团组织、学术组织、教代会、统战、老干部和离退休等工作领导的重要事项。

(二)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研究决定学校人才培养、学科建设、专业建设、校园建设、课程教材建设、对外交流合作、文化传承创新等内涵发展工作中的重大政策和措施;研究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的设置和调整;讨论决定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等有关事项,大额支出和年度追加预算、大额资金运作及重大捐赠事宜;讨论决定学校重要专项经费、重大基建和投资项目、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国家、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国内外重要交流合作项目,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购买服务,重大基本建设,大额基建维修项目等有关事项。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建设,学术评价审议评定工作的重要事项;自治区级以上重大表彰推荐,校级重大表彰事项;学校安全稳定重要事项、突发事件处理。

(三)干部选拔任用和干部队伍建设重要事项。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和干部教育管理、选拔任用、考核监督等重要事项;学校党政机构、二级学院、附属中专、科研机构等内部组织机构领导班子成员的选拔任用;校办企业主要负责人人选;中层以上干部在企业、社会团体的兼任职务;推荐优秀年轻干部和上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

(四)人才工作的重要事项。学校人才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要人才工程计划;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创新、人才成长环境优化的重要措施;人才政治把关的重要措施。

(五)校园文化建设和校风教风学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六)教职工薪酬体系、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惩处和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七)决定召开党委全体会议,并对提议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八)需要党委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yy9728见好就收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在上级纪委和学校党委的双重领导下,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依纪依法采取有效的监督途径和手段,强化执纪监督问责工作,集中精力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具体职责为:

(一)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

(二)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督促检查学校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任务,经常进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腐败问题。

(三)对党员进行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教育,检查、处理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做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四)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维护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

(五)其他需要由其负责的事项。

第十九条  院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落实学校党委有关决议,通过院长办公会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职责。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一)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决策部署,加强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工作措施。

(二)执行学校党委常委会决定或决议事项的实施方案和重要措施。

(三)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具体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安排。

(四)落实学校人才政策、人才工作规划、人才工程计划的重要举措和重要事项。

(五)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执行,大额度支出和年度追加预算的执行,大额度资金调动、使用和运作的具体安排,以及财务管理与监督审计重大事项。

(六)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实施中的重要事项。

(七)学校重大建设、合作、采购项目实施中的重要事项。

(八)学校年度审计计划安排、重点审计项目执行等年度审计事项。

(九)学校学科设置、建设与评估,专业设置与调整,学位授权点的申报与建设等重要事项。

(十)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与修订,课程体系建设和调整,年度招生就业和学生毕业等重要事项。

(十一)科研项目设立,科研经费管理,科研成果申报、奖励与转化等重要事项。

(十二)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提交审议的相关事项。

(十三)学生学籍管理、奖励及违规处理等重要事项。

(十四)学校后勤保障工作的重要事项。

(十五)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工会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意见办理事项。

(十六)其他事关学校事业发展、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行政事项。

(十七)按规定需要由院长办公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院长办公会由院长主持。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常委等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院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二十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设立学术委员会,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并以学术委员会作为院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审议学校学科专业建设与发展战略、规划;审定学术评价标准,评定科研项目,评价研究成果,评审学术奖励的人选或推荐人选;评审重大学科专业建设项目的立项和验收工作;组织调查、评议和裁定学术纠纷、学术失范行为;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定额席位制,由学校组织推荐,学校领导和专家代表选举产生。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不少于21人,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兼任学术委员会秘书组组长。其中,学校领导和机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学术委员会委员职务均不超过25%;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须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批准。

学术委员会议事规则:

(一)学术委员会每年定期举行全体会议,讨论工作方针、计划、总结及决定重大事项。遇有重大事项,主任委员可决定临时召开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

(二)讨论重大学术及相关问题时,学术委员会可邀请相关专家学者和职能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并参与讨论。

(三)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会议决议应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经投票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四)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评议的事项与委员或其亲属有关,该委员须回避。

(五)凡学术委员会会议上确定需要保密的内容,委员必须保密,并执行和维护学术委员会的审议或评议结果。

第二十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暂行实施办法规定,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制定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据法律及有关规定负责全院的学位评定、授予工作,负责审定学校有关学位申请、授予的规章制度,审议学校各层次学位申请人备案名单,做出授予或不授予及撤销学位的决定,审查批准上报申请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名单,审批指导教师名单,审批学校学位授予权学科专业的增减调整,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中有异议的问题和其他有关问题。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3人,委员30人,秘书长1人。委员会成员主要从学术水平较高、对学科专业的建设和发展有一定贡献,正在从事教学、科研工作并有成果的副教授以上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中遴选;同时,兼顾各学科、专业及教学单位主要负责人。

学位评定委员会议事规则:

(一)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学期召开工作会议,审议学位授予等有关工作;如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召集会议。

(二)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会议决议应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经投票人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三)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可根据需要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但被邀请人员无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工作中重要事项的审议机构。教学指导委员会依据程序制定其章程并开展工作,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由院长委托分管副院长担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校重要的教学改革、教学管理改革、教学基本建设项目;

(二)审核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评审教学成果,指导教学评价;

(三)研究咨询学校的专业设置及调整方案;

(四)审议咨询学校委托的其他重要教育教学事项。

第二十四条  职称评定委员会是学校专门技术职务评定的专业评审机构,负责学校职称评定和专业技术岗位的审核评议、推荐评审工作。职称评定委员会成员由相关校领导、教授代表、各教学科研单位负责人等组成。职称评定委员会根据评审条件和评审规则,依据《yy9728见好就收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实施意见》开展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组织领导下由教职员工依法自愿结合的群众性组织。学校设立校级工会组织与二级学院工会组织,校级工会组织对二级学院工会组织进行工作指导。各级工会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照教育部颁布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开展工作。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并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和提案。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有: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院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应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教职工代表大会3年或5年为一届,届满应当及时进行换届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届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三分之一(含)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与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学校设立校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二级学院教职工大会制度。二级教职工大会参照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和监督。

学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在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的领导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以及相关规定、办法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二十七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代表全校学生的意见,维护全校学生的利益,是拓宽学校和学生联系的重要渠道。学生会在校团委指导下,研究生会在研究生处指导下开展具体工作。

学校根据需要,设立校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和二级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制度。

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议和通过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通过工作计划;

(三)制定、修改校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并监督章程的实施;

(四)讨论学校与学生权利有关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五)选举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委员;

(六)其他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事项。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各选举单位经民主程序产生,学生代表大会代表条件:

(一)具有yy9728见好就收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生;

(二)自觉遵守和维护院纪院规,政治觉悟高,成绩优良,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三)具有全局观念和良好的群众基础,能积极主动反映学生的意见和要求,切实代表学生利益。

学生代表大会组织制度:

(一)学生代表大会每四年至少召开一次代表会议,由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召集,特殊情况下,由常务委员会提议,报请学校党委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二)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设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由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三)学生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会议决议应得到与会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方能通过;

(四)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学生会、研究生会)行使其职权。

学校尊重和支持学生代表大会行使学校民主管理的职权,听取学生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认真处理学生代表大会提案、决议,为学生代表大会和学生会、研究生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支持。

第二节  教学科研机构

第二十八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原则,设立二级学院,实行两级管理为主的体制。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二十九条  二级学院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或授权,履行以下职责:

(一)各二级学院根据学校发展总体要求与自身特色,制定本单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内部机构运行,制定工作规则和办法;

(三)组织本单位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四)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计划;

(五)负责本单位学生的教育与管理,组织学生活动、就学生的奖惩提出意见;

(六)科学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资源,负责本单位资产和财务管理;

(七)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二级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相应党的组织,在《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规定下开展工作。二级学院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领导本单位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反腐倡廉、精神文明建设、师德师风建设以及安全稳定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二级学院全体教职工大会。

第三十一条  二级学院党的组织负责人主持召集党的组织会议,成员包括全体党的组织成员。二级学院党的组织负责人和党的其他成员依据党的干部任命程序和相关规定程序产生。

第三十二条  各学院实行党组织领导下的行政主要负责人负责制,各学院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统一领导本单位一切工作,行政负责人在党组织的领导下执行落实党的决策部署和工作安排,并向党组织汇报落实和完成情况。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三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学校按规定对教职工实行相应的聘用制度。

第三十四条  学校依法对教职工进行聘用、培训、考核、晋升、奖惩等,具体办法由学校或学校授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另行制定和实施。

第三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进修、培训、相应工作机会;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对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民主管理;

(七)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政治纪律,职业道德,履行岗位职责,为人师表;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坚决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新疆稳定;

(四)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五)尊重和爱护学生,维护学生利益;

(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积极从事科学研究;

(七)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七条  学校重视人才队伍建设,尊重和爱护人才。支持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为教师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创作活动、学习培训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学校尊重和保护学术自由,教师要严格遵守学术道德。学校根据办学条件,稳步提高教职工的福利待遇、生活与工作条件。

第三十八条  教职工通过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组织参与学校管理,维护自身权益。

第三十九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教职员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向教职工校内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或申请仲裁、提起诉讼,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章  学    生


第四十条  学校学生是指根据国家招生录取规定,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达到学校录取线,并正式录取到yy9728见好就收,取得入学资格的在册、在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一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校内组织、参与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二)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三)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并符合相关规定的,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四)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五)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若有异议,有权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二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

(二)修德践行,勤勉学习,完善人格,维护学校利益和坚决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坚决抵制“三股势力”和宗教极端思想向校园渗透;

(三)遵守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四)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遵守学校考试制度和获得学历学位的相应规定;

(五)按规定交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相应义务;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学校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学生申诉委员会,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生通过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会、党团组织等参与学校管理,维护自身权益。

第四十四条  学校关心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四十五条  学校对表现突出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学校对学生集体或个人的奖励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集体或个人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学校对违法、违纪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应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四十六条  学校支持学生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建社团,学生社团须在院党委的领导和院团委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下,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开展活动。

第四十七条  学校支持学生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各类课外活动,支持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学生参加各类实践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六章  财务和资产管理


第四十八条  学校建立完善的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为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学生、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生活提供保障。

第四十九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合作办学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筹集办学资金,不断加大办学投入。对校友和社会各界友好人士的捐赠,学校本着节俭高效的原则加以使用,确保捐赠目的的实现。

第五十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建设节约型校园,提高资金和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五十一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核算、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党委设立财经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学校重大经济事项。计财处作为学校一级财务管理机构,代表学校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经济活动和财务工作,建立健全学校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第五十二条  学校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合理编制预算,并对预算过程进行严格控制和管理。财政拨款、办学收入、社会捐赠等财务信息,学校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五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对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的管理。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四条  校保护并合理利用无形资产,包括校名、校誉和校有知识产权等。

第五十五条  学校积极开展与政府、高校、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组织的合作与交流,推动协同创新。


第七章  校徽  校旗  校训  校歌  校庆日


第五十六条  学校校徽标志色彩使用青绿色,主体图形由“艺”字造型、天山山脉、塔里木河、动感舞裙、丝绸之路以及学校的中英文名等元素共同构成圆形图案,体现了中华文化开放包容,多元一体,美美与共,寓意学校在国家“一带一路”文化艺术交流中的独特作用。

学校徽章为教职员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白底红字的长方形证章。

第五十七条  学校校旗为红色长方形旗帜,中央印有白色毛泽东书体校名,左上角配以学校徽志。

第五十八条  学校精神为“弘扬以中华文化为核心的丝路文化”;校训为“传承创新、德艺双馨”;校风为“团结、勤奋、敬业、尚美”;办学理念为“质量发展,内涵建设;立德树人,德艺双馨”。

第五十九条  学校校歌《yy9728见好就收校歌》,作词:赵思恩,作曲:努斯勒提·瓦吉丁。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9月第二个星期六。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是学校的基本规范,院内其他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若有与本章程规定不相符之处,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六十一条  章程制定和修订须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征求意见,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审议,最终由学校党委会讨论审定后,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核准,并报教育部备案。

本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修订:

(一)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学校举办与管理体制发生变化;

(三)学校的办学理念、办学目标发生变化;

(四)其他应修改章程的情形。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学校党委会。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核准后,自发布之日起施行。